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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2010杉林溪之美攝影比賽」簡章
一、 宗旨:杉林溪的特色風采,充滿了詩情畫意,今年我們以“愛在杉林溪”作為活動主軸,辦理花季饗宴、活動寫真、自然景觀攝影比賽,歡迎您透過攝影鏡頭,捕捉杉林溪浪漫風情、美麗大自然變化及活動精采內容,凝結瞬間的永恆;並藉以邀請您欣賞杉林溪森林生態渡假園區多樣且豐富的自然、人文風情,在杉林溪共築屬於你我的美好回憶,邀請您一同參予2010杉林溪之美攝影比賽。
二、 相關單位
1.指導單位:南投縣政府
2.主辦單位:杉林溪遊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3.承辦單位:南投縣攝影學會
4.協辦單位:台灣地區各攝影團體
三、 參賽資格:凡海內外愛好攝影之人士,皆可參加。
四、 攝影主題:凡於杉林溪森林生態渡假園區轄區內各景點,自然景觀、人文風情、活動寫真等攝影主題皆可(參賽作品限定以 99年4月16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所拍攝之作品)。
五、 活動地點:杉林溪森林生態渡假園區 南投縣竹山鎮大鞍里溪山路6號。
六、 作品規格
1.傳統相機:135mm、120mm以上彩色正片與負片。
2.數位相機:A.2400*3600(約860萬畫素以上)相機拍攝,請於報名表註明相機廠牌型號。
B.儲存於CD或DVD光碟片。
3.軟片相紙不限廠牌。
4.參賽作品一律沖洗8×12吋,最短邊不得低於6吋之彩色照片,不得留白邊,張數不限。
5.以傳統相機拍攝者,於入選後經通知需繳交原稿底片;以數位相機拍攝者需繳交原始檔案光碟及原始jpg檔。
6.每件作品背面皆須浮貼報名表,表格內各項資料須詳細填寫。
7.未符合以上格式或規定者視同棄權。
七、 收件日期:
1.自比賽起至2010年8月31日止,以郵寄收件地址(以郵戳為憑)。
2.親自送件者,應於2010年8月31日前之上班時間內送至收件地點逾時恕不受理。
八、 收件地點:杉林溪遊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557南投縣竹山鎮大鞍里溪山路六號
九、 獎項及獎額:
1.金牌獎1名(獎金新台幣3萬元,獎盃乙座,杉林溪免費雙人住宿卷1張)
2.銀牌獎1名(獎金新台幣2萬元,獎盃乙座,杉林溪免費雙人住宿卷1張)
3.銅牌獎1名(獎金新台幣1萬元,獎盃乙座,杉林溪免費雙人住宿卷1張)
4.優選10名(各得獎金新台幣2仟元,獎狀乙面)
5.佳作40名(各得獎金新台幣1仟元,獎狀乙面)
十、 得獎公佈、頒獎時間:
1.比賽結果:99年9月中旬揭曉,並公佈於活動網頁,並專函通知得獎者(未得獎者不另行通知)。
2.頒獎時間及地點:另行通知,並公佈於活動網頁(活動訊息)。
十一、附則:
- 參賽作品須符合攝影主題:作品須符合規格,違反者視同棄權不予評審。
- 參賽作品不得翻攝、抄襲他人作品,不得於電腦軟體進行數位合成或修改;不得插點加大檔案或經加色、加字、彩繪、疊片、護貝、裝錶等,不收連作。違反者,不予評審;已得獎者,取消得獎資格(獎位不予遞補),並追回已領取之獎金、獎盃或獎狀及住宿卷。其涉著作權侵害之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負責,與主辦、承辦單位無關。
3.參賽作品正面均不得做任何註記、塗色或簽色,違者視同棄權。
4.郵遞者,請用白色硬紙板保護並以掛號郵件交寄。參賽作品因郵遞或不可抗力致生損害,主、承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。
5.所有得獎作品及原稿底片數位檔案之著作財產權,自公佈得獎日起歸屬「杉林溪遊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」所有;本單位依法有重製、公開展示及不限時間、次數、方式使用之權利,均不另予通知及致酬。銅牌獎以上獎項,每人限得1件;經公佈得獎之作品,得獎人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。各獎項之獎金,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扣繳所得稅。
6.未獲獎作品不予退回,事後亦不得要求退回。
7.評選前如遇不可抗力災變、意外等事故所造成之損失,主、承辦單位不負賠償之責。
8.凡參賽即視同認可並接受本簡章之各項規定。本簡章若未盡事宜,主辦單位得隨時解釋、修正之。
2010年「杉林溪之美攝影比賽」報名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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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姓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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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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傳統相機廠牌型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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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品名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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聯絡電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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數位相機廠牌型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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手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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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訊地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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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品著作財產權讓與同意書: 本人參賽作品如獲獎,本人同意將該作品及原稿底片(或數位檔)之著作財產權讓與杉林溪遊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,杉林溪遊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有出版、著作、公開展示及發行各類型態媒體宣傳之權利,不另致酬,絕無異議,特立此同意書。 謹此聲明 著作權讓與人簽章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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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:本報名表可自行影印填寫,並浮貼於作品背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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